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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及现代通讯对婚姻的危害与对策/王克先(10)
(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色情、淫乱、婚外情为传统道德所不齿,对于公务员、共产党员更为党纪政纪所不容,如有涉足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四)经营者应规范网站、通讯的经营和管理。
经营者应加强自律和诚信,合法、正当地经营,把网站办成传播先进文化的阵地,为用户提供高品位、高格调、高质量的信息和服务。
(五)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通信、公安、文化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网站、通讯的监管,加大对不健康网站的治理力度,加大对网站的查处力度。要利用技术手段,推动反黄过滤软件的研究和推广,从技术上阻断不良信息的侵蚀。
(六)严厉打击网络、通讯犯罪
随着互联网、现代通讯快速发展,互联网犯罪(或利用互联网)、现代通讯犯罪蔓延迅速,而且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已经成为一颗毒瘤。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互联网犯罪(或利用互联网)、现代通讯犯罪的力度。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04]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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