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及现代通讯对婚姻的危害与对策/王克先(7)
网民注册成为会员后,充值2元与女主播聊天,再购买K币进入聊天室。按礼物价值大小,可看见女主播身穿性感、透明衣服,或者只戴胸罩、穿内裤,在视频镜头前进行的各种淫秽表演,甚至模拟性交动作。截至2009年6月,通过上述网站注册用户的记录达570余万条,网民汇款金额达1493余万元。后被查获。
2010年5月31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立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 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处5年半至2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万到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十)陈辉等人设立色情网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04年,陈辉租用美国服务器从他人处接收了“情色六月天”网站,2005年又先后建立了“情色海岸线论坛”、“天上人间-中华伊甸园论坛”、“华人伊甸园论坛”网站,利用上述网站发布淫秽电影、图片和文章。截至2005年10月3日,4个网站共发布淫秽图片4万多张,淫秽文章929篇、淫秽电影125部,累计点击数达1100余万次。
2006年11月22日太原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辉等被告人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陈辉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1个月。
(十一)马尧春等人以网络为平台换妻犯聚众淫乱罪
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春等22人作出一审判决, 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马尧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到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马尧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这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定夺。其辩护人辩称,马尧春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其所参加的换妻或性聚会具有封闭性、隐蔽性、自愿性,不涉及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法院认定,被告人通过马尧春建立的倡导“同好游戏”的QQ群结识,通常在QQ群中通知时间地点后,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法院认为,22名被告人以网络为平台,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作出上述判决。
(十二)玉林网上招嫖犯介绍卖淫罪
玉林(化名)大专毕业后,来到福州读大学自考本科。面对灯红酒绿的城市生活,为了让自己过上好生活,玉林开始卖淫。2008年6月,她建立了QQ群,吸纳多名卖淫女到群中。在这个QQ群里,她公布了几名卖淫女的照片、职业等资料,让嫖客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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