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14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嫩白面贴膜被贴‘同仁堂’老字号起诉维权”案/chen(4)
228142 · [审判长]:被告方出示证据。 [被告]: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我公司只负责销售产品;证据2、进货票据,从10年1月7日到现在的进货的数量和价钱,0010607第十四、十六项,0016824第十六项,0011164第五、十五、十六项,0014288号第五、七项,证明面膜是47盒,508.5元,洗发水为54桶,282元(梦雪日化);证据3、涉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符合标准;证据4、涉案生产单位的相关资料,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产家具有合法资质,洗发水是深圳嘉兴生产的;证据5、授权书,生产产家与我公司合作;证据6、公司注册证书,证明涉案产品标清的护肤研究院存在,具有法人资格。(提交以上证据的原件) [14:37:26]
228151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合同上也没有加盖被告的公章,原告无法认定证据1的真实性,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也不认可。被告将侵权商品进行销售,通过收银台收款,是事实,被告不得以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进货单据上没有公章也没有签字,无法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进货的单据从表面上看不出进货人是谁,看不出单据与被告与本案有任何关联。其次,进货单据上所载的商品与侵权商品对不上,证据在内容上与本案无关。进货单据不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反而证明了被告的进货渠道有问题。上面的地址是单必华市场,是小商品市场。在客观上,不属于从正规渠道进货,证明了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赔偿责任。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文件明显是伪造的,是两家公司的。检验报告中有公章和工作人员的签字,公章加盖角度和位置是一样的,文件上的工作人员的签字完全一致。质量证明文件是伪造的,是通过电脑PS出来的。嘉兴的报告中,工作人员的签字是伪造的,检测依据的标准是润肤膏的标准,适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也不认可,商品名称不一致,其中的传真件清清楚楚的打在顶端,日期是2010年6月14日,是被告接到本案诉状之后,说明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可以直接证明被告是为了应付诉讼,作出的证据,说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 [14:47:35]
228155 · [审判长]:证据认为是不真实的? [原告]:是的,是从盖章、签字分析出来的。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营业执照上的公章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关于公章的规定,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营业执照上有执照号,属于有字无号。卫生许可证中,证号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标明的卫生许可号完全不一致,发证日期是2006年,与证字头不一致。生产许可证是2006年发证,盖了两个公章,这两个单位在2001年就在改革中合并或撤销了。嘉兴的营业执照上,可以看出经营范围并没有生产洗发水的项目。卫生许可证上的发证日期与字号不一致。证据5、6真实性不认可,授权委托书的落款授权人,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盖章的是北京同仁堂护肤研究院,落款和盖章不一致。同仁堂护研究院的注册证书,既然是香港公司,就不应在章上有国徽。 [1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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