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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14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嫩白面贴膜被贴‘同仁堂’老字号起诉维权”案/chen(7)
228176 · [审判员]:涉案商品还有销售吗? [被告]:没有了。 [原告]:不认可此事实。提出要求被告销毁这些产品。 [15:18:06]
228182 · [审判长]:销售价格? [被告]:需要回去核实。 [原告]:不清楚。 [审判长]:诉讼请求第三项,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原告]:是的。 [审判长]:计算依据? [原告]:考虑大型超市的销售数量情节,被告的过错,认为有很多证据都反映出有重大过错,在大型超市中售假,给我们造成的不良影响。综合上述情况,要求赔偿10万元。 [15:29:06]
228183 · [审判长]:双方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我们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进货数量少,提供了合理的进货渠道,其他事实没有。 [审判长]:诉讼请求中起诉被告作为主体? [原告]:是销售主体,但不认可其生产。 [审判长]:对于商品上标注的广东生产主体,你们的意见? [原告]:找不到。 [审判长]: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的依据? [原告]:在进货中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15:29:34]
22818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在侵权商品上,同仁堂字样出现在所谓的企业名称中,突出的标识,是对原告商标的突出使用,并且,结合侵权产品包装正面、背面的实际情况,除同仁堂字样外,并没有其他可以当做商标的标识,同仁堂在商品上显得尤为突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解。被告销售的侵权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并承担停止销售侵权的责任。被告是大型超市,但却在小商品市场进货,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在诉讼开始后,才去搜集相关证据。我们认为被告对销售假货是持放任的态度,并且将侵权商品放在同仁堂正规商品旁边,主观过错。被告作为大型超市,销售侵权产品,主观过错明显,情节恶劣。正规渠道销售假货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 [被告]:在涉案的商品中,同仁堂字样是在企业名称主体中出现,企业名称的主体是在产品的最上方,文字很小,一般的消费者不会认为这就是商标。并且,标有同仁堂字样的主体,也不是作为生产厂家或者是授权商出现,而是作为普通的装饰出现。对主观侵害方面,我们认为是不存在的。对超市的进货渠道,超市是存在这种情况,一种是自己采购,另一种是外租区,是走我们的收款平台,便于结算。进货审核义务,并不是主观放任。发现后,也及时对货物及销售商进行了处理,我们的态度是积极的。销售商品的行为,本身也不予支持也没有纵容。但事实已经发生,我们已经对所有的门店,涉及的商品作审核清场。对同仁堂字样,确实在北京属于知名企业,我们超市也有其产品。我们表示对同仁堂品牌的认可,才销售他的产品。我们并没有为了造假才销售此商品,从进货数量、销售商及处理措施来看,不存在恶劣情节。 [15: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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