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合一/胡颖廉(4)
既然每个个体都被假设成了理性人,既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交易,那么他们就不应该有差别,至少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别,于是就产生了抽象的人格概念。在抽象人格中,每个人的人格是平等的,而且是不考虑个人之间具体能力的差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所有权绝对:法律关注人与人之间财货的多寡,经济地位的高低,经营能力的差异,只要是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努力追求而来的利益都受国家保护。上述运动的整体归结为一句话,那便是“从身份到契约”。
二、人格:从契约到身份——经济法的产生
正如我在上文中所论述的,整个近代的民法基本上是按照抽象人格、契约自由的模式设置的。渐渐地,这种情况就导致了一个问题。通过契约自由,人们获得了财富,但是人们之间的起点是不一样,换句话说,他们的机会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由此而导致的个人之间差异越来越大,慢慢有了资产阶级、中产阶级、无产阶级的区分。而当这种差异越来越大的时候,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却越来越小,这便产生了社会动荡问题,以至后来的社会主义运动、共产主义运动。
产业和资本的集中产生了垄断(monopoly),这无需我们去论证。在这里也不必过于技术性地界定垄断及其相关概念的含义,我们只需清楚在这样的社会中财产的多寡之别已经使“两颗在同心圆上公转的行星中急剧膨胀的一颗成为大行星,而另一颗只能作为它的卫星了。”这一转变显然不是纯粹量化意义上的,寡头们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财富,在神圣而合法的外衣下,签订企业间垄断协议,制定格式合同,规定免责条款,弱小的消费者一旦购买了他们的产品,就像踏入了通往绿洲的沙漠——能找到绿洲固然是皆大欢喜,但路上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却都要由自己来承担。
十七、十八世纪的“物理学帝国主义”催化了理性主义的产生,自然法学派所推崇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观念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并成为时尚。然而,这一理念的极端践行却在事实上限制了人之平等、交易之自由,俨然有自掘坟墓之嫌13。于是,法学家们不得不又一次向理论体系藉以建立的人格伸出援助之手。
我在前文中已经表达出这样一个信息,近代民法是以人格之绝对平等为基础的,这即使在今天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问题是,平等是否包含了“健全”?换句话说,健全的人格与平等的人格之间尚存有多少差距14?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难点。依传统,权利能力(即人格)体现了人的生存价值,由于价值本身的无等级性和非量化性,权利能力也就顺理成章地平等了,但事实却是由平等推导出了不平等。可见,单纯的权利能力本身对解决这个问题是毫无帮助的,至少是帮助不大的,那就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考察。揭开一些表象,我们看到交易地位差距的背后是金钱的差距。金钱,这一人类藉以生存的重要资料,它的力量如此之大以致于像一块磁力极强的磁铁一般将人格的航船吸离了平等的航道,人的机会不平等了,从而也就失去了人之为人最为基础的凭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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