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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两极分化,基于理想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杨松(7)
现代中国人抛开前后语境,把“有土斯有财”孤立起来,理解成为只要有土地就有财富,过分强调了土地等资本要素对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人得劳动的决定性意义。所以,在社会财富分配的时候,采取了“土地要素”,也就是资本要素优先原则,而把“按劳分配”放在了次要的位置。
司马迁评论道:“本富为上,末富次之,奸富最下。” 译成现代汉语就是通过投资经营土地致富是上善之选,通过诚实劳动经商致富是其次的选择,通过通过坑蒙拐骗偷等犯法行为或不诚实经营、放高利贷等暴富的是不入流的选择。故“以末致财,以本守之” 。中国人当前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好,进行房地产投资活动、投机交易也好,都属于融入了传统的置业置产观念,都希望用“土地资本”获取社会财富,而不是诚实劳动。
因此,必须尽快扭转“按劳分配”主体地位正不断消解的局面,打破按“土地要素”优先分配的原则,重新回到“按劳分配优先”的轨道上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贫穷,但是不能为了消灭贫穷而把社会主义制度也消灭了,把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理想给消灭了。先富后富,落脚点都在富上,先富后富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先富后富协同共进;如果财富都聚集在“先富”阶层手中,留给“后富”者的只有贫穷一途,其后果只能是形成“富”与“贫”的阶级对立。古语云,“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译为财富在少数人中聚集起来了,社会上的多数人的心就散了,财富在社会上分配的公平合理了,整个社会的力量就凝聚起立了。而笔者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财聚财散而民聚”,“财聚”是指把社会的财富蛋糕做大,“财散”是指将社会财富以某种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社会成员,“财聚”乃“财散”的基础,此谓“财聚财散”,而此时,社会富裕、分配公平,人民也就自然凝聚起来了,此谓“财聚财散而民聚”。惟其如此,方能尽速扭转我国两极分化的局面,走进一个橄榄型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伟大理想!
“聚财”时,效率优先,“财聚”后“散财”时,公平优先,这就是本次房地产调控的首要法理依据。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15条及第33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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