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郑坤山(18)
[3] 《南方周末》,2003年3月27日B16版。
[4] 详情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5] 王家福、梁慧星:《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25页。
[6] 此处的“证券法”是指包括《证券法》在内的规制证券相关活动的法律法规等的总称,即为广义的“证券法”,以下同。
[1] 《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是1998年9月在证监会国际组织的内罗华会议上通过的一份重要文献。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证券市场导报》1999年1月号,第5页。
[2] 《信心至关重要》,载自《上海证券报》,1999年3月16日第一版。
[3]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页。
[4] 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自《民商法论丛》(第14卷),梁慧星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598页。
[5] 参见世界银行编:《1998/99世界发展报告:知识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6] 吴弘等:《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完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7] 《国内首例以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欺诈案有结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载《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5月3日第2版。
[8]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页。
[1] 参见《1978-1998:20年中国备忘录》,《读报参考》1998年第20期。在这件事件中,17人因严重舞弊违纪行为被处罚。
[2] 327品种发行总量仅为380万口,且至少有一半没有进入市场。参见魏雅华:《从证券大王到铁窗囚徒》,《市场法制导报》1998年第6期。
[3] 参见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5页。
[4] 这里有一起典型的案例——1998年末“红光”案,该案于1999年5月被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此前该院称经过调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确定原告亏损是由被告虚假陈述直接造成的,上述被告在股票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理:原告所诉其股票纠纷案不属法院处理范围。笔者无意对驳回起诉的理由进行评述,但有一疑问:法律不可能事无具细,是否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则均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详情可参见:《关注“红光”》,《上海证券报》网络版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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