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郑坤山(19)
[1] 陈志武:《司法独立、判例法与股东权益保护》,《南方周末》2003年2月27日B16版。
[2] 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自《民商法论丛》(第14卷),梁慧星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01页。
[3]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250页。
[4] 高程德主编:《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5] 详细内容可参阅马忠法:《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载自《民商法论丛》(第14卷),梁慧星 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0页至第581页。
[1] 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84页。
[2] 关于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可参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3] 王利明:《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载《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总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4] 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85页。
[1] 详情可参阅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86—187页。
[1] 林电雄:《试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
[2] 参见《证券法》第183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徐兆宏 郑晖编著:《证券法案例精解》,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9月版,第92—93页。
[1] 邵挺杰:《证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2] 美国证券立法对客观要素要求趋向简化,不考虑数量、价格的一致性,只要求时间上相近,但不要求时间相同。
[1] 顾功耘:《证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96页。
[2] 可参见《1-9规定》第17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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