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郭宝明(5)
4、 版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权的混合保护模式
随着侵权手段的越来越细化,现在权利人更倾向于采取此种混合模式,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权极易获权的特点,从而给予权利以不间断的法律保护,避免权利遭受他人侵犯,同时版权保护保护期限长,这样又可以给权利以足够长的保护时间,又可以充分吸收外观设计专篱保护程度高、保护力度大的优点,从而能够使权利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安全的状态。采取版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权混合保护模式,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各自优点,达到互补,从而使权利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一种立体、全面的保护状态,还可以防止发生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如未经许可拿他人的美术作品与自己的产品相结合,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取得商标权等现象的发生9,即:未经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人许可同意而任意拿其作品与自己的作品相结合,去申请外观设计权和商标权。目前,我国《专利法》第23条、《商标法》第9条第1款,都规定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以首先取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进而在其基础上获取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商标权,可以阻止他人的所谓“正常使用”——搭便车的行为。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在法律上还有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被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最后的一条底线。作为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制止市场中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正当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会在权利人未采取上述法律保护模式时,援引该法第5条第2款:以特有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为名,对实用艺术作品中的外观设计部分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
总之,在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个问题上,一方面在法律上应给予明确,最起码也应该提出一个总的法律保护原则,如:《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因为在法律上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地位,既可以在立法上给予其强有力地法律保护,又可以使权利人纠纷发生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社会实践中,将法律保护选择权授予权利人,由其在市场机制下,根据具体情况,或选择采取版权法律保护模式,或者采取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商标权法律保护模式,或者两者皆选,即:版权加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模式,同时在权利人选择某种保护方式之后,如果权利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时候,可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补充保护。
联系地址:上海嘉定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城中路20号C号楼610室,邮编:201800 电话:021-69980193 邮箱:gbm0704@163.com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