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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思考/刘忠杰
婚姻法解释三的思考
《婚姻法解释(三)》公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赞成、支持的观点,也有反对、质疑的声音。 《婚姻法解释(三)》的公布之所以一下子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是因为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公众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房屋作为公民的栖息之地,家庭作为人们的生活之所,当双方劳燕分飞不可避免之时,房屋如何分配、财产如何分割自然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众基于不同的角度,站在不同的立场,对《婚姻法解释(三)》表达不同的看法,实属人之常情。应当看到,公众热议的背后,折射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每个公民的心中。”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场公共法律事件中,司法机关、法律职业群体如何通过传媒向公众传达理性的声音,如何运用法律的思维引导激情的民意,如何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宣传、实施回应公众的诉求,使司法能够在喧嚣的舆论中坚守理性,媒体能够在充分反映民意的同时传播法律的真理,公众能够通过传媒表达对法律的诚挚理解。从而形成司法、传媒、公众在公共法律事件中的良性互动,达到司法引导民意、民意推进司法、媒体“给力”法治、公众受到启蒙的效果。唯此,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给予情感焦灼中的人们春风化雨的人文关怀,才能培植法治的基因,使公众的法治理念在思想的碰撞中得到润物无声的潜移默化。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婚姻法解释(三)》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立法不易,司法更难,《婚姻法解释(三)》三年怀胎,一朝分娩,身处舆论漩涡的这个襁褓中的婴儿将走向何方?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对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解释和正确适用这一解释,如何通过能动司法为公众提供正确的指引,如何应对这一解释对今后婚姻家庭诉讼产生的影响更为关注。《婚姻法解释(三)》主要针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亲子关系的推定、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归属、父母为子女结婚所购房产的归属、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性质、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夫妻之间赠与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所购房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准确适用《婚姻法》、统一裁判尺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法有限、情无穷,如何以有限之法规范无穷之情?司法机关只有面向生活、根植实践,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把握立法精神、提高司法艺术,《婚姻法解释(三)》才能在实施中获得它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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