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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王春胜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完善各种民间调解机制,包括律师调解,社区调解,企业和组织对内部人员纠纷的调解,社会团体、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等。鉴于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当前民间调解机制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文以此为例,详细分析人民调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尝试系统地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很长时期以来,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不断加强,我国诉讼案件逐年递增,而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则呈现出急剧下降的态势,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民间纠纷平均不到一件。概括起来,人民调解制度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变动,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各种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司法实现正义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诉讼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但与此同时,民间调解、私力救济等纠纷解决方式被不适当地置于诉讼或法治的对立面,受到这种法治、司法中心观念的排斥和抑制。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效力微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调解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既使得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还浪费了社会资源。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人民调解制度缺乏彻底解决纠纷的权威,不仅严重抑制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回避,从而最终引致调解制度的萎缩。
  四、调解组织不健全。不少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没有调解组织,或者虽有调解组织,但却没有专门的调解人员,调解人员由其它干部兼任。同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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