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王春胜(2)
五、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严重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开展。2001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779万多人,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只占55%,调解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调解人员人数众多,扎根基层,加上离退休人员多,所以,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已经算是“高标准”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尽管已适当提高了乡镇调解人员的条件,但也只是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专业化的特点,即便调解人员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也是难以应付的。此外,调解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原因是调解工作几乎没有任何激励——他们没有编制,没有专门资格,完全是义务工作,调解工作与经济待遇不挂钩;另一方面,工作压力大,工作不定时,特别是责任重大。
六、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本身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还应该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间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调解所适用的社会规范也在相当程度上从传统的道德、风俗和习惯日益转向法律法规。面对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仅依靠传统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奏效。因此,调解人员应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在调解工作中坚持权利观念、法制观念和效率观念,不断进行调解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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