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坞”七旬老人遭遇“宋庄”同案不同判/张生贵
城居购买农房 居所如何保障
“北坞”七旬老人遭遇“宋庄”同案不同判
【导读提示】
善良的法律是以维护人的基本生存为最低标准,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过错当中获得利益,这是古老的经典法言,也是人们最朴素的正义观念,我们只所以需要法官和法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法官们明辨是非,确立人们行为的对错,使正当行为受到鼓励和肯定,使有过错的行为人提高警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行为人承担了其过错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他由于过错行为获得的利益也应该被剥夺或返还给因此受损失的人。
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有过错者应当承担责任,有时候即使无过错也难免其咎,也可能承担出于公平原则而应承担的责任,弥补他人损失,以此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人们也会以同样的眼光判断法官所作裁决的对与错,法官在裁案时,必须确立法律上各主体的自由平等,并且对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法律绝对不允许一些人通过自己的过错行为获得利益或谋取好处,否则就是鼓励过错行为,如果不通过法律方式剥夺过错行为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变相纵容,引发社会混乱。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埃默尔在纽约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只所以这样,是因为他知道祖父在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如果祖父改变遗嘱,他将一无所得,由于当时法律规定,埃默尔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被判监禁,为了大笔遗产,他宁愿铤而走险进监狱,为此,法院最终引用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剥夺了埃默尔的继承权。
呈现在眼前的案件,显然没有确立这样的原则,导致诸如农村卖房人多年前转让房产,见有利可图时又反悔协议,利用法律监管空缺谋取利益,可以说这是社会诚信低下、各种腐败现象难以根治的原因之一,因此,及时将这一原则贯彻到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当中,对当前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高院确立的利益衡平原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但在实际贯彻中,需要审判人员全面掌握,把法律变成鲜活的调解社会矛盾的标尺,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一、基本情况及案件性质--------争夺拆迁利益惹官司:
1994年6月16日,海淀王某某与刘某某订立一份《房屋调剂协议》,王某某及其父亲共同将位于海淀北坞村自有房产卖与刘家人居住,时价77000元。房款结清后,王家人将此房交予刘家,2004年8月份刘国出资五十万翻建了此房。
2008年政府主导四季青推进村镇改造建设,王家出于利益驱动,诉求确认房屋卖买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协议无效。法院庭审判决前,村委会同刘家人订立了腾退补偿协议,刘家因此得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六十万元,另根据腾退协议获得两处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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