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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坞”七旬老人遭遇“宋庄”同案不同判/张生贵(4)
七、两次另诉难立案---------居住保障诉求无门:
刘家准备了多份起诉书,即有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造成损失扩大为标的;也有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提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还有根据利益失衡原则,提起赔偿拆迁利益赔偿案,先后三个诉讼案件,目的都是主张房屋拆迁后老有所居的问题。刘家提起三项不同诉讼,均与已有判决对“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为标的的裁判大有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刘家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
八、律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分析-------同案不同判折堑社会效果:
1、实体问题:
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关于无返还必要的规定,房屋交付申请人实际入住十八年,且房款早已付清,因房屋面临拆迁,出卖人出于趋利动机而起诉要求确认无效并返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意见是对此类诉讼可在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驳回原告(出卖人)的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该农村房屋买卖虽然无效,但在此买卖中,出卖方对基宅基地使用权已作放弃处分,买受方实际居住,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亦未作出明确处理,买卖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禁止转让,鉴于诉案具体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不宜回转,出卖方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可判决驳回出卖方的诉请。
2、程序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对涉及法院审理范围的民商事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第二十五条 二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不应超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主文内容,或者超出当事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第二十三条 一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已依法定程序提出的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遗漏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北京高院就一、二审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确定了以下原则:一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不应超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主文内容。《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二审程序中被告提出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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