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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相齐与梭伦立法----对法律改革的思索/胡晓东(6)
得的功效却大相径庭,截然不同。管子在人格政治渐失效用之时,从社会现实中选择了“引荐”、“挑选”
制之来形成国家管理官员的构成方式。而梭伦则以“级级自选”并互有制约之制来形成其官员的构成方法。
管子将齐人四分并离居定业(以身份为基,但相互间存在一定的可变性)。梭伦则以财产为基将民四分,而
各自等级之间的流动性要较管子所设的要大。
分析其各自策略得源头,则可知华夏民族自原始之末,氏族向国家过渡的时候就是以各部落的自足为
先,部落间的互换为次。每每部落之间发生争端,往往会有一存一亡之果。故而渐次形成“以食为天”、“自
给自足”的主要发展模式,而此种模式下必然要形成一个群体中要有统一意志,综合成有序的规范。故三
代至周形成王为独尊,官员皆归属于王之下。尽管王的中央集权并不能全部贯彻于全部领地,但王在名义
上是独尊的。管子之改革自然不能完全脱离这一框架,也只能最大限度的突破,通过曲折的方向来对王的
独权作一番制约。其所用“引荐”、“挑选”都是上位者通过在下位者的推荐,然后根据其意志而选,甚至
于上位者可以不依引荐而自选。所以其构成之模式是以从上向下的。管子将人四分也是依据其治世之需。
士为谋治之主,故将士列在首位;农为人食的基础,故紧列其次;工商则在当时为主辅的行业,故列三四
之位。而管子之策更推进了此种模式的发展。管子对各民的自身权利未给予强调,而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秩
序怎么稳定。而希腊民族则可以从亚里士多德的记述所示,希腊民族是众多的城邦构成的,以城邦立国,
并且大多数为小国寡民。而小国要自给自足则难度相当大,其生存之道就不能尽靠自产之食来维系,必须
通过各国之间的互换。而互换必然引起人们的流动,推进商业,进而要求行动之自由。故梭伦之改也必然
在其民族习俗的基础上来格制创新。所以他所采用的“级级自选”制度形成自下而上的官员构成模式,且
官职之间存在制约。依此形成的法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个人意志,而是众意。而众意又需有机构来保护,于
是就有了元老院之制来保护法律。又因希腊民众的流动性较大,其政治之基为全民,物质基础是工商经济,
梭伦必然依据财力将民四分。这更能符合希腊当时之现实。梭伦的立法不仅根据希腊的民风,而且进一步
推动了希腊民族的社会意识的发展,为希腊的民主宪政奠定了基石。
第四,从社会改革方面来看,官子主张“礼以导民”、“伸张君主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可用“使人服政、
循政”来概述。梭伦则主张国民参政,并创立陪审制度来赋予贫民司法权。服政、循政往往是人们处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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