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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般累犯的适用/邢旭波(2)

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因此,在罪过条件、刑度条件、和时间条件上都是同时具备累犯条件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我们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形李某,男,26岁,汉族,淮安市人,因盗窃1990年5月被判刑四年,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8年7月李某再次盗窃作案,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从现象上看李某再次作案末超过五年,且前后两罪也均是故意犯罪,李某构成累犯。
笔者认为李某不构成累犯。正如前文所述,累犯的构成必须基于在法定期限内犯有法定的前后两罪这一犯罪事实,其法定的罪过、刑度和时间条件同时具备。而本案的李某刑满释放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内没有再犯新罪,失去了再成为李某以后所犯之罪的前罪的条件,所以,在法定的期限后,李某1998年7月所犯的盗窃犯罪,不是1990年5月所犯之罪的后罪,因其缺乏前罪的对应,而无法作为累犯所要求的后罪的这一罪过条件。
再者从李某1998年7月在时间条件上看构成累犯的法定时间应该是连续性的,而本案中的李某在法定的三年内没有再犯有新罪,已超过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累犯构成时限,而现行刑法规定的累犯构成的五年时取限对其无溯及力,这样分析可以看出李某二次涉嫌盗窃的时间上是不连续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李某不应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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