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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特征(下)/马怀德(8)

在有些国家,很少研究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行政机关公务员所负的公职义务以及与第三人的关联性。只要公务员所负的义务是为保护第三人利益而设置的,而公务员违背该义务并造成特定第三人损失,该公务员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法国有一个城市的某道路交通十分拥挤,许多人不按规定随处停车,附近一居民得了重病,救护车因交通拥挤未能及时赶到该居民住处予以抢救,以致死亡。法国行政法院判决认为,受害人的损失与行政机关交通管理不善有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交通管理机关负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的法定公职义务。在本案中,交通部门未履行好此项义务而导致受害人损失、国家应当赔偿。

之所以强调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以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受偿为前提,主要是考虑到当行政侵权和其他行为(如刑事民侵权损害)混杂一起时,如警察发现甲殴打乙却不制止致使乙受伤,乙可先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要求甲赔偿,如甲逃匿或无支付能力,乙可向国家请求赔偿。同样,当一幢大楼失火时,主人向消防机关报告并要求及时灭火,如消防机关故意拖延以致酿成大灾,那么受害人先可向失火责任人求偿,如果得不到赔偿,则可向消防机关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行政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应该以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公职义务为基础,以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害人权益为依托,以违反公职义务与权益遭到损害之间的关系为内容,用客观、恰当符合正常社会经验的方式衡量和确定的逻辑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应该是客观、恰当、符合理性的,而不是机械、随意的。作为原因的现象,不仅在时间顺序上应出现在成为结果的现象之前,而且还须起着引起和决定结果发生的作用。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当然,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正常原因和决定性原因。例如,有一段柏油马路刚刚修完,未设置标记,一个演员路过该段马路,鞋上沾了柏油,到了剧场又把地毯弄脏,剧场老板因此起诉要求国家赔偿。此案中,与损害最近的原因是女演员走进剧场的事实,但它不是主要原因和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国家公共管理不良才是这一损害的直接原因。公务机关在刚刚修复的道路上,未能及时清除脏物,应当树立标志,告诫行人绕道而行。可见公路管理机关的失职是造成剧院地毯损害的真正原因,最后法院判决负责道路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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