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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郑景元(3)
这里的恶,特指利己的意思表示。它又分为小恶和大恶。小恶是指交易人在适法范围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为的意思表示,因此,它具有适法性、利己性和表征性。其基本内容和方式为讨价还价、迂回策略、反复磋商等。从伦理学角度,讨价、策略、磋商完全是交易人把自身智慧运用到交易过程,虽利己但不损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相反,还可抵制对方逾越公序良俗,因此,小恶属于适德行为;从规范意义上认定,小恶之各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力挖掘、揭示对方交易信息,两力或多力交互作用,最终使交易信息得到充分披露,各方利益较量趋于平衡,完全符合诚信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因此小恶也是一种诚信。大恶,相对于小恶,但不属于一个范畴,是指交易人超过适法范围,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为的意思表示,因此,它具有违法性、利己性和表征性。其基本内容和方式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如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脱法行为、错误、误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暴利、乘人之危等。从伦理学角度看,大恶因利己已经走向害及他人地步,违反了市民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反德行为;从规范意义上认定,大恶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方式,扭曲以至破坏了交易各方的平等性,使交易信息呈现非对称性,其结果,使交易各方利益较量失衡,甚至一方完全剥夺了另一方的交易利益,因此是一种假诚信。
总之,在利他之善中,自当遵循法律化的道德原则,但应警惕失却道德底线的泡沫道德,它是一种假诚信,同时要知道恶大善在本质上是一种小恶,无非是道德渗入法律的产物;在利己之恶中,理应遵循法律原则,并要着重强调小恶乃市民社会交易的核心准则,也是市民社会机制的根本保证。善恶两种人性方式中,只有小善、小恶在某些情形下形成同体对应关系,如在双务契约中,从交易结果看,各方既是义务人也是权利人,即每个交易人具有小善、小恶双重角色,但从交易过程看,各方呈现单性小恶乃为常态。其他如大善和小善,大恶和小恶,大善和大恶则主要表现为量度上的对立关系,所以不可能在一方上同时产生。
现在需要检讨的是在人性中是否存在中性或称价值中立,即无善无恶。关于性无善恶论,中外哲人均有探讨,如中国思想家告子认为,人之善由后天教育所得(《告子·上》),黑格尔则将善与恶视为绝对精神发展中的两个不同环节。④但他们均从本体的层面观察,笔者则从用界检讨善恶,所以可总结为视角相同,层面相异。该文的善恶是被界定在市民社会法的意思表示范畴内的,所以交易的行为和结果就成为评价善恶的要件。行为和结果的产生则有内在驱力或外在刺激所致,驱力或刺激生于需求,而需求又因内部失衡使然。交易本身就导因于需求,而需求的实现恰须善恶为之。若各方无需求,意味着彼此处于自足状态,无需善恶为之,则交易已成为不必要。最难理解的是中介人问题,一般认为中介人实行价值中立,但从市民社会看,中介人将交易关系整体作为交易对象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在个案中,它不介入交易各方的利益较量,然而,若分解各方,再分别与中介人组合,利益较量昭然若揭。因此,人性从用的层面不存在价值中立,即除善与恶两种方式外,没有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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