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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郑景元(7)
2.诚信模式的要件
依据上述对诚信的伦理学和规范意义的解说,构成诚信模式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适法要件。就是要求由善恶衍生出的行为类型及其组成的交易关系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从上文的分析,可知只有大恶与大善的泡沫道德(假大善)及由其决定的交易关系不适法。(2)利益较量的作用力相向且交叉。首先,交易各方利益较量之作用力须相向,不得同向甚至单向。如果交易各方利益流动的作用力同向,就会形成交易目的为保护某种单一或某一方的利益,造成利益较量失衡,如善与恶形成的交易关系。所以,在交易中,各方须基于对方向己方争取利益,形成交易关系中利益流动的相向作用力。其次,交易各方利益较量之作用力须交叉,不得平行和片面接触。交易须有标的,它为各方利益较量的对象,即各方利益较量之作用力在标的交会。如果各方利益流动的作用力为平行或片面接触,各方就失去了交易的连接点,交易实质上是不存在的。如善与善形成的交易关系。而由善与恶形成的交易关系既是同向或单向的又是平行或片面接触的,因此,交易在实质上也是不存在的。
3.诚信模式的选择
依据诚信模式的要件,在上述二十一种交易模式中,构成诚信模式的,只有恶大善制恶大善式、小恶制小恶式与小恶制恶大善式三种。
三. 人性视角的诚信模式实现
确立诚信模式本身并不难,怎样让其在实践中正常、有序地运作,才是关键。下面就人性视角的诚信实现来加以探讨。
(一)建立诚信的内在运作机制。在市民社会,诚信是一切交易的前提,也是一切交易要追求的结果,而监督和竞争则是保证诚信实现的两支羽翼。
1 .监督。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监督,诚信就会流于口号,甚至成为假诚信者作恶的外衣,通向成功的捷径,最终,市民交易被扭曲。所以,建立诚信交易的监督机制意义重大,它是其实现的制度保证。
首先,诚信交易的监督模式应为以小恶制小恶式。其一,以小恶制小恶是利用交易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促使各方必须积极、充分地披露对方交易信息,使各方既成为交易的监督者也成为交易的被监督者,因此,交易各方的监督是最真实的。若交易各方或一方不为利益最大化,如善善式和善恶式,而只为利他给付,监督对方利益实在没有必要,甚至极有可能构成侵权,所以,为利他而又使自己负担监督职责的结果却给假诚信留下了存在的空间,一个谨慎的理性人是不会这样做的;其二,以小恶制小恶使监督成本最小化。由于监督只在交易各方内部进行,不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因此减少了外部成本的支出,使监督成本最小化;其三,由于市民社会法遵循私法自治原则,交易纯属于自己之事,交易信息与自己关系最为紧密,交易获利也只有自己最为关心,因此交易各方的监督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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