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范围/马怀德(5)
过失相抵。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负有责任时,国家可减轻或免除承担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表现形式很多,被害人未能及时采取救济方法而减少损失,如违法拘禁、征税、查封或征收等,被害人不及时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方法,造成损害或扩大损害的,也可以视为过失相抵。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或容易采取救济措施是判断能否相抵的标准。④法定代理人的过失,一般应视为受害人的过失。
第三人过错。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是第三者的介入而引起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是行政机关和第三者共同行为造成的,则负连带责任,行政机关仅就其行为部分负责。
(三)特殊行为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在上述免责、减责行为之列,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均应予赔偿。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仅仅是行政赔偿的一部分,除具体行政行为和侵犯公民法人人身财产权行为之外还存在大量的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的职务行为,它们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权益的,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职务行为主要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殴打或侮辱公民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使公民受到伤害的行为;非法的内部惩戒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狱政管理行为;不作为行为。
1.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如非法拘禁、扣留、审查等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应该赔偿呢?从各国立法看,只要这些行为符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法律又未明确排除赔偿的可能性,国家一般均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违法拘留处罚、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害,国家应予赔偿。但多数人主张,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赔偿的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它们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它们的合法性已被司法机关判决否定。⑤那么除此之外的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内的其他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职务行为造成损害,国家应否赔偿呢?多数人主张公民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提起赔偿诉讼。也有人主张可以将这些行为视为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从而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我认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有一点是应该明确的,即凡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给织及公务员个人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均构成行政侵权行为。不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论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拘留、逮捕或收容及其他法定行政行为,国家均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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