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范围/马怀德(7)
我认为,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奖惩任免等行为是可以引起损害并由国家予以赔偿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在损害方式和结果上与一般的行政侵权行为并无太大区别,关键在于内部行为的合法标准难以掌握,如果内部行为已由法定机关确定违法,那么赔偿问题也会得到相应解决。事实上,行政赔偿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实现赔偿责任的方式步骤,它与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具有相似性、关联性,但也有一定区别。因此,我们不必局限于行政诉讼范围和程序,完全可以采用新的独立的赔偿程序解决内部行政行为致害的赔偿问题。从我国建国以来多次的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及国外行政赔偿的范围看,违法的内部行为不仅可能造成相当严重的损害,而且也是应予以赔偿的行为之一。
5.狱政及精神病院之违法的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赔偿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少教,妇教等劳教场所及精神病院在管理过程中违法、不当造成相对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体、财产、生命、精神损害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这种非法管理行为包括虐待被限制自由的人,或疏于管理,致使被看管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受到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治疗患病的被看管人、不制止被看管人之间的殴斗、打骂、体罚被看管人等。
狱政和精神病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当公民失去人身自由,服从于管理机关看管教育治疗时,国家应对被看管人承担必要的保护责任,避免非法侵害的发生。这种关系类似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因此,国家对被看管人在失去自由期间遭受的损害,特别是来自公务员的侵害,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
6.不作为行为
就理论而言,不作为无疑是最严重的行政侵权之一,国家对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究竟什么是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如何界定却是十分实际而又复杂的问题。在美国,国家机关有无明确的义务是确定该机关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国家的义务和职责是明确的,那么国家就应对不履行该义务的不作为负责。采取充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不作为行为。
可见,构成不作为行为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明确的职责义务,这种义务有的是法律确定的,有的是长官上级指示命令,也有按普通常理在正常情况下应做的。凡是本应该做的而没有做,就属于不作为;二是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作为是必要的,即只有在相对人明确要求作为或当时的特定环境要求作为时而没有做,才构成不作为;三是如果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使相对人处于危险或更易于受伤害的境地,或未能及时阻止损害发生,则属于不作为行为;四是还必须考虑公务员的意识状态、如果能证明公务员对受害人处境有故意放任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就视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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