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李笑杰(5)
关于西方国家重视犯罪预防的情况,在此不妨作一赘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1) 美国:60年代末,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法律实施局。它的作用是把联邦的税收转给各州和地方政府进一步进行犯罪控制,以想尽对策来减少犯罪。1980年,美国又成立了“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它关心年轻人,重视宣传工作,强调犯罪预防会使美国人生活过得更美好。
(2) 瑞典:1974年,瑞典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起初,该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研究与审判系统有关的问题,后来研究的重点逐步集中在犯罪预防和对这些估计上,并把犯罪预防作为首要任务。它的第一个措施就是改进各个组织的犯罪预防方法,依靠社会力量同犯罪作斗争。它重视观察、分析及预测犯罪的发展,研究犯罪的起因、阻止犯罪的方法和估价,强调犯罪预防一定要形成组织,要重视调查研究,并且对实施的方法要进行评估。
(3) 荷兰:1986年,荷兰政府开始实施一项犯罪预防计划,它包括50多项系统工程。如为失业者提供看管自行车的工作,在商店协助警察打击扒手,举行女子自卫讲座等等工程。该国50多个市政府都成立有犯罪预防的协调单位,通过警察及不同的城市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来寻找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
(4) 法国:1983年,法国建立了“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地方700个城镇和地区亦建立了犯罪预防委员会来预防犯罪。这些委员会的成员有选举出来的官员,地方基建、教育、劳动、司法长官、警察和一些私人组织的代表,他们探讨犯罪的原因,达成一致协议后采取合适的预防措施,同时实施许多预防犯罪的工程来控制犯罪。
(5) 加拿大:在该国,有关社会、卫生、住房和经济发展计划也被列入“社会安全网”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政策来预防某种具体的犯罪。如在80年代,卫生福利部接管了全国禁毒战略计划、全国反对酒后开车计划和全国预防家庭暴力计划的预防犯罪领导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为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加拿大政府还建立了预防犯罪的网络体系,通过了城市安全和预防犯罪的政策。这个政策包括由司法部、检察署、卫生福利部、国务部、劳工移民部和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建立的一项新的计划。这项计划起到了预防犯罪行动情报交换所的作用。
从上面有关国家的情况看来,政府在犯罪预防方面起了主要作用。因此,我们政府应积极借鉴其合理成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犯罪问题的调研工作,准确、及时地将动态信息反馈给政府决策层。政府要据此对社会治安进行通盘考虑,对可以预防的犯罪,政府要从宏观政策上设置防范障碍,增加社会投入,加大犯罪成本,进行综合治理,毕竟治理社会治安工作并不是公安一家的事。在西方国家,理性的公民均一致认为管理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事。我们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再不能固守传统的“报复”性立法观念(如触犯了某条文,以犯罪论,处多少年徒刑。此即报复性立法),而要以犯罪预防的理念,在法律、法规中增加预防犯罪的条文,对社会治安控防加大立法力度。尽管立法时有可能触犯了部分人的利益,但如果对社会整体、对社会治安大环境有利,必然为广大群众所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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