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规则是否真的有法律依据?/宋飞
“先刑后民”规则是否真的有法律依据?
------西安选调笔试纪实一
作者:宋飞
最近,我作为唯一的一名政法系统以外的人员,参加了西安市灞桥区法检面向全国公开选调笔试,有一道试题让我印象深刻:
“1997年,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公司名义向杭州某银行贷款5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从银行贷到款后,甲将贷款的80%用于炒期货,20%用来挥霍消费。2000年甲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抓捕并进行侦查。同年稍晚一点,银行的贷款合同到期,得知甲已涉嫌犯罪被抓,故以纺织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纺织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应诉答辩时称:甲存在盗用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已涉嫌犯罪。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先刑后民”,应驳回银行的起诉。
对于纺织公司的抗辩理由,你持什么看法?请你为杭州中院的这个案件写出审理意见。”
由于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已经有三年没有系统看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考场作答时,我只想到了司法实务中不成文的“先刑后民”规则(这是基于本人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呆过两年的经验使然)。故作如下回答:
“(一)纺织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应诉答辩时称:甲存在盗用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已涉嫌犯罪。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先刑后民’,应驳回银行的起诉。这一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予以部分考虑。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司法实务中有关‘先刑后民’的规定,同一案件如果既构成犯罪且被刑事立案侦查,又被民事起诉,应该裁定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等待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刑事部分定性明确后,方可恢复程序继续审理民事部分。
(三)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个级别管辖的问题。本案民事部分是在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的,而刑事部分却是在北京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的。由于刑事部分进行在先,本案民事部分受审法院杭州市中院应将案件材料移交给北京市中院,再由北京市中院通过平级的方式转给北京市公安局。
(四)故我认为,基于民事诉讼法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前面所述的‘先刑后民’规则,对于上述案件,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等待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刑事部分定性明确后,方可恢复程序继续审理民事部分。而非纺织公司所辩称的‘驳回银行的起诉’。”
笔试成绩出来后,落榜的我发现自己的思维逻辑与一名真正的审判员差不多,但与一名优秀的法官之要求确实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于是重新翻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终于发现之前我在这个题目上的回答存在不少纰漏,为此,我经过多天请教同仁和查看法条后,整理出如下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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