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初探/韩荣和(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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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业协会尽快走出“二政府”误区,http://www.ica.setc.gov.cn 20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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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晖:寻找自我:转型期自制性行业组织的生发机制http://www.unirule.org.cn/Academia/neib001-yuhui.nem
[5] 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归制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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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作者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韩荣和)
①刘光溪在《入世后的政府职能和中介组织》中把中介组织分为经营服务性组织与协调服务性组织,笔者认为就中国现存的中介组织而言,应加上第三类,监督服务性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足球协会等。
②行业协会发展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先制定法律法规约束协会组织的设立与发展;第二种是先发展后立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没有之间的经验可循时,为了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以适应国内、国外经济环境,第二种模式的约束机制更合理,然而也存在弊端。
③中国首例关于协会组织主体性质认定的案件,龚建平“黑哨案”,最后判处龚建平受贿罪。该判决从司法实践上间接的认可了足协的事业法人地位,这与国际上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发展趋势不符,值得商榷。
④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
⑤据美国1985年版的《美国协会百科全书》记载,全美约有18000多个协会组织,美国的协会组织都是民间的,由参加者自愿组织起来,在官方批准注册后展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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