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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公民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关系重解/恽黎明(5)
第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静态的,确认性的,而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基本权利(包括公民基本权利那一部分)则是动态的,交互性的,是行使于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这主要是针对成文法国家,尤其对我国,宪法主要起宣告作用,不具有可操作性。16
  以上分析表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权利有一定区别,并有区分的必要。行政法学在认识并研究行政相对人权利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它们就是立法规定的公民权。行政法学研究也不应简单照搬宪法关于公民权的理论。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成为法国家,公民的宪法权利通常都要由法律,法规等来具体化为行政法权利。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直接依据往往是法律,法规。这种法律适用机制使我们需要研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研究行政法对公民在宪法所规定权利的保障与实现过程。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区分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公民权旨在为科学地运用法学术语,严谨规范学术研究,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这一分析模式成为主流。17


作者简介:恽黎明,200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同年考入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倪正茂教授,主攻比较法、行政法。
曾在《行政与法》2001年第1期发表《试论行政双罚问题》一文。
* 恽黎明(1979年出生)上海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主攻方向:比较法学、行政法。
1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2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导言部分第3页。
3赵树民著:《比较宪法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4 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163页。
5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的批准也将提上日程。
6 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第3页。
7 罗豪才、崔卓兰教授在以上论文中行政相对人权利概念的界定存在不足。他们界定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宪法、法律等公民各项基本权利。”而笔者认为应去掉基本两字。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之为宪法权利。确切地说,应称之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世界各国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述,并加以保障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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