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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朱学加(10)
2 trips同时还规定,如果计算机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则不适用出租权的规定。例如固化于计算机硬件中的程序,如果该硬件被出租,则作者对其中的程序不应享有出租权。
3 trips同时还规定,如果成员国已经建立录音制品出租的公平补偿机制,则可以不保护录音制品邻接权人和录音制品包含的作品的作者的专有出租权,只要不引起对权利人专有复制权的实质损害即可。也就是说,只要作者能从现存的著作权补偿机制中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成员国就可以不保护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4 姚欢庆《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http://www.ssip.com.cn/bbs/article.asp?id=89&order=3 visit at Mar 12,2003
1 如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2 参见The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E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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