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袁建波(9)
三、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展望
笔者将结合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对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作一展望:
(一)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
讨论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保护目标的原因在于,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会直接决定法律具体内容设计以及法律施行者对法律的理解,具有指导性的理论前提的意义,另外,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有助于厘清公众对反垄断立法中一些问题的误解。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的保护目标及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
| |
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中小企业利益-->消费者利益
要实现经济效率,必须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故我国规制滥用行为法律首要保护的目标应是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市场竞争中的自由与公平是指经济自由与经济公平。经济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有权自由进出某一行业或经济部门并自主从事活动,不受非法干预[21]。经济公平则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受到公正待遇,不受非法排挤和盘剥。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通过合法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淘汰落后企业,最后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种过程本身并不损害经济自由与经济公平,相反,这正是良好的竞争机制产生的结果。但如果具有了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自身优势妨碍竞争对手的竞争甚至将其逐出市场或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或者利用自己的地位,恣意决定其他经济阶段的竞争、盘剥其他企业,就损害了经济自由与公平,应当受到反垄断的禁止。所以有人说,反垄断法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于该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少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和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22]
我国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保护的间接目标应是竞争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利益。竞争者是竞争活动的主体,规制滥用行为法律通过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来保护竞争者的利益,由于中小企业相对支配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倾向就更显突出。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必然淘汰一些弱小企业,这是市场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但如果中小企业的失败不是市场正常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大企业的非法排挤、盘剥所致,那么这种结果就是不公平的。[23]欧盟竞争法要求支配企业承担保护弱小竞争者的特殊责任,所以欧洲法院指出在滥用行为的认定上,不需要考虑支配企业的主观意图,也不需要考虑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考虑客观上是否使中小企业受到损害。所以,只要是支配企业行为所引起的加剧损害或消除竞争的市场结构的变化,就可以构成滥用,即使实现变化的手段并不依靠支配企业的经济力量[24]。我国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应借鉴欧盟的作法,强调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但法律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应通过禁止支配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这种保护不能穿越市场竞争机制。只要市场不是封闭的,市场准入不受限制,就不应该剥夺支配企业竞争的权利,或阻止它通过自身的高效率而不是滥用市场地位与其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者竞争。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