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强奸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酌定不起诉/黄燕(4)
(二)改革和完善不起诉的的适用程序。复杂的不起诉报批核准程序影响了不起诉的效益,提高了不起诉的难度,因此检察机关要简化不起诉的工作程序;建立不起诉的听证程序,即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告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对可能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这既可以保证不起诉的质量,又能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同时让当事人真正了解和接受作不起诉的原因,减少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而产生的缠诉现象,解除了检察机关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和落实对不起诉的监督、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救济、监督程序,如对不起诉不服,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等等。这些规定必须得到全面的落实,例如,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时,证据的转移和收集问题,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帮助解决,才能真正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不起诉的监督还可以采取上级机关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公开审查制度,即对存在较大争议并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案件等除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一般公众参加,让他们了解案情,发表意见。
参考书目:
① 波斯纳 著《法律经济分析》,美,Little brown 公司1972年版,第1页
② 《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主编陈光中 汉斯—约格阿尔布来希特(德)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第1版 第168页
③同上,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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