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吴越(10)
[14] [英] transformation theory。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65段。
[15] [拉] ius cogens。关于国际强行法的效力,比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64条,这两个条款已经成为当今的国际习惯法。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1章第153段。
[16]如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一元体系还是多元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新思考。载〈清华法律评论〉,第4辑,2002年,第46页。
[17]例如德国基本法第25条1款承认"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法国现行宪法的前言(1958年)承认国际法的一般规则(通过对1946年宪法前言的援引)。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51段。
[18]例如,任何国际法的地位均低于美国宪法,即国际法不得违背美国的宪法。参见库尼西(Kunig),国际法与国家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52段。
[19]错误的观点认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可直接适用,参见孙南申,论WTO规则对我国经济法制的影响,载:人民司法,2000年4期;另外比较:徐青,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载:法学,2001年1期。正确的观点是:贺小勇,论WTO协定与国内法的法律关系问题,载:政法论丛,2001年2期;宫万炎,论中国入世的法律安排,载: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11期;何秋婷,中国入世后的主要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1年4期。不过,所有的作者都指出了按照WTO规则来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的必要性,这无疑是中肯的。
[20] 库尼西(Kunig),国际法与国家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35段。
[21] 联合国宪章第2条4项。
[22] [拉] ius ad bellum。
[23] [拉]ius contra bellum。
[24] [拉]ius in bello。比较:Schindler, Abgrenzungsfragen zwischen ius ad bellum und ius in bello, FS Haug, 1986, 251 ff.
[25] [拉]bellum iustum。
参见,波特(Bothe),国际维和与反战争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8章第10段。
[26] 参见,波特(Bothe),国际维和与反战争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8章第5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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