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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吴越(8)

众所周知,在当今的世界法系中,以欧陆为代表的成文法系与美英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对世界法律思想及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也反映到了国际法规范的制定上。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不仅要协调不同国家的利益,甚至要协调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法律概念。其结果就是某些国际法制度或者概念其实就是各法系,尤其是欧陆成文法系与美英判例法系的妥协物[41]。这充分表明当代国际法寻找共同识的必要性。

既然是"西方的"国际法,我们对当代西方国际法的某些观点不能苟同。正如国家主权原则所昭示的那样,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的法律。笔者只是盼望,通过对西方国际法的认识做到知己知彼,以使得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处于主动的地位。"求同存异"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

(原载:[德]魏智通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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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略战争所遗留下来问题,例如文物的返还问题至今是国际法研究的对象。对那些具有维持对民族认同感作用的文物归属而言,国家的国内法面临两个特殊问题:一是文物归属国家的标准;二是对非法或者合法出口的国家文物的返还请求权问题。而如何将某个文物置于国内的文化秩序之下则有不同的方法。首先可以以文物的制造地国家为准,即制造地国家享有文物主权。此外,也可以考虑以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人的国籍为准。最后,如果某个文物对维持民族认同感具有特殊意义,有关国家也可以主张权利,而不考虑该文物的制造地或者著作权人的国籍。由于标准与方法的不同,所以在规定文化资源的国家归属上可能存在冲突。遗憾的是,由于西方国家的反对,对文物的返还至今尚未形成有效的国际公约。
[2] [拉] ius gentium。关于西方国际法的起源详细论述,可以参见笔者翻译的Wolfgang Graf Witzthum(Hsrg.),V?lkerrecht,2. Aufl., Walter de Gruyter Verlag, 2001, 即[德]魏智通(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章第5段以下。关于本文脚注方括号中所使用语言简称:"拉"代表拉丁文,"英"代表英文,"法"代表法文,"德"代表德文。下同。
[3] [拉] ius civile,直译:"民法"。
[4] [拉]ius inter gentes,[英] law of nations, [法]droit des g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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