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西方国际法的走向/吴越(9)
[5] [德]V?lkerrecht。
[6] [德]Zwischenstaatenrecht。
[7] [英]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droit international public。
[8] 参见联合国宪章第2条1项和第4条1款。
[9] [拉] consensus。
[10] [英]monism, [德]monistische Lehre。一元论的先驱人物是凯尔森(Kelsen), Das Problem der Souver?nit?t und die Theorie des V?lkerrechts(《主权问题与国际法理论》), 1920;以及维多斯(Verdross), Die Einheit des Weltbildes auf Grundlage der V?lkerrechtsverfassung(《在国际组织法基础上的世界统一性》),1923。参见库尼西(Kunig),国际法与国家法,载: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2章第31段(前引1)。
[11]自然法或者神授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奎那(Aquin)、维多斯( Verdross )、格劳秀斯( Grotius)、苏阿瑞兹( Suárez )等。自然法观点认为,法的效力基础就是公理( Axiom),而公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或者是神的意志或者自然理性(natürliche Vernunft)的体现。另一位西班牙哲学家苏阿瑞兹则认为,国际法就是界于自然法与世俗法之间的法。而格劳秀斯则认为,符合人类理性对共同社会的关心才是(自然)法的渊源。在现代法学中,自然法思想已经不再占据中心地位。此外,法律实证主义(Rechtspositivismus)、社会学以及政治学也渐渐地疏远"自然"秩序。参见,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1章,第63段以下。
[12] [英] dualism, [德] dualistische Lehre。
[13] 二元论的先驱人物是特里佩尔(Triepel)。他早在1899年所著的《国际法与国家法》 (V?lkerrecht und Landesrecht, )中就提出了二元论观点。此外,我国某些学者提出了所谓"自然调整论"。依据这一观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仍然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律体系,并认为二者之间又存在密切的联系,可以相互渗透、互相补充,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曹建明、周洪军、王虎化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页)。总的来说,这种意义上的"自然调整论"其实质仍然不过是"二元论"的演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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