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吴越(2)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典化 债法 德国 中国
Keywords
Civil Code, codification, law of obligations, Germany, China
目 次
一、民法典债法改革之目的
1、德国国内法的缺陷与债法改革
2、欧共体的指导条例对德国债法改革的影响
3、国际条约对债法现代化的要求
二、民法典债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
1、概览
2、诉讼时效法的变化
3、新的履行障碍法(违约法)
4、解约权
5、在买卖以及加工合同中对瑕疵责任的新规定
6、交易一般条件法("格式合同法")
7、营销法与消费借贷法的变化
三、债法改革的历程与法学界的批评
1、债法改革历程回顾
2、德国法学界的批评
四、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1、法典化的作用与应变能力
2、法典化的内容与条件
3、法典化的政治动因与政府作用
一、民法典债法改革之目的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1]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这次的债法改革根本性地改变已经有100年历史的德国《民法典》的面貌。尽管这次由德国司法部掀起的改革遭到了法学界的部分批评,但是这次改革注定是必然的,因为不仅有德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欧洲共同体的有关指导条例的要求,而且也有民法典自身缺陷方面的原因。下面分别介绍。
1、德国国内法的缺陷与债法改革
这次债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彻底地克服民法典之债法部分的结构性缺陷。原有债法的最大缺陷在于,许多有关债法的规定零星地体现在一些特别法以及由联邦法院的判决形成的新型制度中,而这些规定与判例制度长期以来没有被纳入民法典之中[2],形成了"体外循环"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法改革之前的民法典已经名不副实。正如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梅迪库斯所指出,"民法典已经腐朽"[3],原因在于改革前的民法典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关系,而不得不借助于联邦法院的判决来完善。改革前的民法典已经无法肩负作为私法制度的基本法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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