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吴越(9)
至于加工合同(含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新民法典则没有再单独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基本上适用买卖合同的原则。因此加工合同中定做人或者委托人的地位、履行障碍产生的法律后果、品质担保等规定均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统一起来了[53]。这样做的优点是进一步统一了法律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还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只有个别学者认为这样做未免太迁就买卖法[54]。
6、交易一般条件法("格式合同法")
德国原来的《交易一般条件法》[55]是规范交易一般条件的重要法律。所谓交易一般条件,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指企业在民事以及经济交易中事先约定的交易条件或者说合同条件(合同条款),类似于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格式合同"。由于这些条件系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指定,因此往往不利于消费者保护。这次的债法改革将原《交易一般条件法》的实质性规定吸收进了民法典,并按照新的时效法、一般债法以及买卖法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调整。此外,新民法典第307条1款2句还明确要求交易一般条件必须具备透明度,换句话说,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易懂,这同时也是原《交易一般条件法》第9条以及欧共体理事会《消费者合同中的滥用条款条例》[56]第5条1句的要求。而原《交易一般条件法》中的"协会诉讼"[57]制度则被吸收进了与新民法典同时生效的、新的《违背消费者法以及其他违法中的不作为诉讼法》[58]。该法允许经过政府批准的协会(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对不公正的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其他违背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提起不作为诉讼(第1、2、4条),从而强化了消费者保护。虽然有少数学者担心将原《交易一般条件法》统一到民法典中也许会弱化该法在实践中的作用[59],个别学者甚至认为民法典过多地吸收欧共体指令的内容将使民法典丧失其传统特色[60],但是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好处也是明显的,这也是德国政府以及多数民法专家的意见[61]。
7、营销法与借贷法领域的变化
除原《交易一般条件法》外,还有许多其他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特别法也被吸收进了民法典之中。其中重要的变化就是将原来的《上门销售法》、《远程销售法》(类似于我国的邮递销售或者厂家直销)以及欧共体《电子商务条例》统一起来,以"特别营销形式"[62]为专节(即新民法典第312条至312条之六)进行集中规定,其主要内容就是强化消费者的解约权(第312条)以及知情权(第312条之五)。将上门销售、远程销售以及电子购物等新兴的营销方式纳入民法典中,这可以说是德国的创举。这是否代表了未来民法典运动的走向,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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