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秦永(14)
(2)、经验法则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引入
《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这样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规定中的后一句与《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规定,又形成了新模式下“心证公开”的原则要求。
经验法则通常是指一般经验法则,它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准则。由于它是从人们日常生活或法律实践中所体验感知的一类事实,这类事实构成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经过了长期的反复验证,代表着一种类型的事物的发展的通常趋势和规律,因而,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范畴。20这种规则的应用,不仅在法官认证过程中有,在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方面《规定》中也有适用。《规定》的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类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在法官认证过程中,经验法则、心证公开的要求及法官职业道德的引入,实质上是从外和内两个方面强化了法官审核认定证据、得出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自由心证过程的规范化,形成了对法官心证的内外监督。经验法则在《规定》中的详细规定,一方面使法官心证有了明确的方法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法官认证规则的公开,无形中对法官心证的恣意倾向形成了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心证公开的要求则使得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但要能“说服自己”,使自己获得确信,更要努力使自己的裁判能“说服当事人”,免除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公正的“合理怀疑”。法官职业道德在这里获得强调,更体现出社会对法官职业神圣性的一种认可。肖扬在一次演讲中说,“法官是传承公平、正义的使者,实现公平正义就是法官最大的德”。21这就要求法官要从当事人权益出发,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出发,严守法官中立、公正的立场。它在法律中的明确化,无疑将在法官的内心自省过程中增加有力的砝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如同在进行一次“拼图游戏”,所不同的是,法官所进行的这场“拼图游戏”是没有模本的,是在当事人双方所提供的原始素材的基础上,按法定的拼组规则来进行的。因此,这个过程又是一个创造性的发现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又面临着几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是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不可逆的,即这场“拼图游戏”的模本是不可重现的。法官审核证据并依之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是在原始案件事实遗留痕迹(证据)的基础上依照一套合理规则所作的最接近于案件事实原始面貌的法律表述,因此,这种表述注定是不完美的。其次,法官拼组案件事实图象的素材绝大部分源自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但由于客观原因,这些证据往往是不全面的,残缺的,甚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证据是彼此对立的;另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经常是片面的,具有误导性。因此,法官的拼图素材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残缺的,并且当事人提供的拼组方案也容易将法官引入歧途。在这些问题的困扰下,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尽可能真实的法律表述,并依其作出公正的裁判,就必须在法定规则的引导下,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才智,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中寻找出合法有用的部分,认真鉴别他们的拼组方案中不可能为真的部分,或是对为另一方可以确认为真的拼组方案内容所驳倒的部分予以排除,从中找出足以令法官确认事实应该如此——并且能让一个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也能从法官的组合中确认“案件事实确实应当如此”——的事实组合方案,拼组出尽可能接近于事实原貌的“法律真实”图像。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拼图规则”的公开,而当事人也切实地参与到“拼图”过程之中,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官依法据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表述所作出的裁判,也就更容易获得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与合理性的接受,即使裁判的结果对他是不利的。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