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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秦永(16)
7 在罗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法官司法理念的重塑》一文中,他认为“人民主权、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当然意味着必须贯彻司法民主原则,在诉讼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志,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有效限制法官恣意、专横和对职权的滥用”。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0期,第63页。
8 同1,第84页。
9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一般理解为当事人的证据可以“随时”提出。
10 景汉朝:《关于司法公正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载《理论前沿》2001年第3期。
11 黄松有:《渐进与过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冷思考》,在该文中,黄先生列举了各级法院在探索审判方式改革中所采用过的“一步到庭”、“完全由当事人举证”及简单的“当庭质证”等片面措施。见《现代法学》2000年第8期第18页。
12 同5,第25页。
13 王锡山译:《民事举证责任著作选译》,第97页,转引自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第32页。
14 柴发邦 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页。
15 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见《法学家》2003年第1期,第4页。
16 同7,第64页。
17 见李国光主编:《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该书被用作司法工作者学习理解《规定》的指定参考书使用,故这一认识也可以认为是“立法者”的观点。
18 见李力、韩德明:《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4页。
19 同14,第119页。
20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见《中国法学》2000年第六期,第111页。
21 同15,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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