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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理念转变/梁玉茹(4)
既然如此,我们就有了足够的理由来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
笔者认为,我国审前程序的改革应自最根本的理念转变起,首先法官要树立意思自治的理念。不但要从审前程序起,还要进行到底。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合理的程序结构中实现其实体权利。
有了此理念,其他审前程序模式设计就迎刃而解。争点也好,证据也罢,交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既由当事人决定审判的对象,并提出主张的范围,确定争点的多少,并且自己收集证据。当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法官“守株待兔”,一味纵容当事人主义,则会出现美国历史上曾屡禁不止的当事人滥用程序而拖延诉讼的规避法律行为。所以法官应当限期交换证据,决定期日,并召开非正式协商会议明确争执点,指导当事人举证,并发挥我国调解优势,引导当事人“胜利会师”。另外还有关键的一点,参与庭前准备的法官与庭审法官一定分开,否则又掉进了换汤不换药的旧窠。与此相应还有一些必要制度的构建,如举证时限制度,集中审判制度等,没有了这些程序保障,审前程序也会功亏一篑。
最后补充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应该统统交由审前准备程序,可以实行繁简分流。对于那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交换诉答状后即可直接开庭。而对于复杂案件就应该毫不犹豫交给审前准备程序来完成。

综上所述,通过最根本和关键的理念转变后,当大多数法官能从“主宰型”转变为“主导型”,从过去调解型转为裁判型,真正完成思想上的革命后,则必定能为我国现在的庭审改革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
[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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