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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审分离之调解模式构建/叶文炳
论调审分离之调解模式构建

叶文炳


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成了社会关系的交叉点——各种冲突在这里汇集,这就给法院扮演
调停“中间人”角色提供了前提条件,这种调节方式借助中立的法官之公信力,尊重纠纷
当事人处置自身权利之愿望,为公权与私权之最佳结合,既能定纷止争,又可节社会资源
,实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由于拥有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法院调解这种司法制度在我国
如鱼得水,她不仅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越来越发挥无可
代替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
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
进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日益暴露
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笔者就现行法院的调审合一制度的
弊端和如何重构略陈管见。
一、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情形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
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其包含两
层意思:一是指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
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
,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首先,它能够
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它有利于提高办
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负担;再次,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其广泛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并为日本、德国、美国、
英国等国家所推崇(有的国家称之为诉讼和解)。
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决定了私权概念缺乏。在追求和谐人际关系为主流伦理观的传统社会
中,国家视民事纠纷为“细故”小事,甚至认为最好的统治状态就是“无讼”。农业社会
老百姓之间血缘地缘关系枝蔓纠结,私权纠纷自有“中间人”出面调停排解,于是,“调
解”就这样土生土长而且枝繁叶茂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根植于民间土壤中的各种
形式的随意性调解逐渐被一些有组织的既定式的调解所代替。
在新中国建立后我国调解制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
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浓郁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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