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人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叶文炳(2)
构成犯罪,他们仅是在履行村里的职责,构成犯罪是村民委员会。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要适用单位犯罪,首先应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村委会虽然表示
同意俩被告提出用砍伐一些杉木用以修村里的农用道路,但作为村里并没有明确授意在未
办理砍伐许可证情况下就上山砍伐。当然村里也许有这个意志,但目前这方面无法取得宣
传证据,村里不说没有,也不说有。第二,《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列
举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规定范围。因此,该村民委员会排除在单
位犯罪的范围之外。有些人认为这是立法上的疏漏,因为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均表述为“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虽然两法分中的“
其它单位”包括了村委会。然而在后来(即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审
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由此根据“罪刑
法定原则”来判定村委会犯罪缺乏依据;第三,俩被告人雇人滥伐林木23.5643立方米,
危害性显然存在,而且在对他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充分的,综上所述,俩被告人是构成滥
伐林木罪。
漳平市法院在审判时采用了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量刑也是适当,只是村民委员会能
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建议即时进行立法或解释。将村民委员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必要
的,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没有采用法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中规定“单位”外延远大于法人。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性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符合民法中“法人“的条件,也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和特征。
2、不将村民委员会例为单位犯罪主体,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适当与犯罪分子行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明,单位刑事责任的确定,就意味着个人责任的减轻,比较而言,单位构
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一般要比自然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要高,以《刑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规定的走私上普遍物品罪为例,自然人犯此罪最高刑死刑,而单位最高只能是十五年
。如果上述案件由村委会负责人承担滥伐林木罪与自然人来承担则轻得多,相反如由自然
人来承担单位犯罪,则就显得更为不公平。
3、将村民委员会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将会导致逻辑上错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村办、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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