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邓晓雄(20)
规定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在于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差别待遇,或违反最惠国待遇,或违反国民待遇,构成国际服务贸易壁垒。透明度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里就有规定,适用于货物贸易,它要求各缔约方对外公开贸易上的政策措施和规则,以保证公平竞争。这些政策措施和规则公开后,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货物贸易的公平竞争,扩大交易,这是由于外国生产者可按规则来生产产品,即生产条件的差异不会成为妨碍竞争的主要困难83。服务的特性决定了服务贸易较货物贸易情况和交易条件都更为复杂,国内政策和法规更易成为贸易壁垒,透明度的规定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公开资料
一般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章和习惯作法,必须于生效前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也要将此消息予以公布84。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虽然不是政府部门,但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规定:当一成员方有理由确信,由一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采用了与最惠国待遇和该国所承担的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因而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时,理事会可要求建立、维护或批准上述服务提供者的成员方提交有关运营的具体资料。这当中的“理由”并未有明确的规定,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公开资料势在必行。
(二)建立咨询机构
每一成员方对其他任何成员方要求提供任何一般通用的措施或国际协议的特殊资料时,应迅即予以答复。每一成员方都应设立一个或更多的咨询机构,以便根据其他成员方的请求,向其提供有关问题的资料。这些咨询机构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两年内建立。对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建立这种机构的时间限制,经同意要以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安排。这类咨询机构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图书馆85。
(三)建立联系点
发达国家成员方及其他有可能的成员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获取有关市场进入的资料。包括:(a)有关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服务;(b)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得服务业专业资格方面;和(c)获得服务技术的可能性。建立联系点还应特别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86。
(四)经济一体化和劳动一体化的通知义务
经济一体化中的任何协议的内容如有补充或作重大修改时,有关成员方在准备退出,或对其原义务承担表中所列条件作出不相一致的修改,应将上述修改或退出在90天前发出通知,并按逐步自由化中的计划表的修改程序进行87。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的有效条件之一是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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