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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邓晓雄(22)
但由于服务贸易领域缺乏行业性的普通法,如电信、旅游等领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起调整作用的是一些各地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仍至是内部规定,由于各地各部门条块分割,有些规章制度属内部掌握,许多规章制度缺乏透明度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近年来中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但政策的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一些政策的出台,未向企业披露,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资企业直到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94。全国性法律法规透明度较高,各地方的政策则往往缺乏透明度。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国的立法、执法领域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习惯,程序法是屈指可数的几部:《民诉法》、《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根本不可能概括社会生活的全部,于是大量的内部规定甚至是内部习惯起着程序法的作用,这些内部规定是没有什么透明度可言的,但却起到很大的作用,可以使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落空。笔者在工作碰到不少案例,法院利用执行制度的漏洞,对当事人的财产作出超出常理的实体上的处分。利用拍卖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透明度,将当事人财产进行内部拍卖,或名义上的公开拍卖,使拍卖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程序法上的不完善和缺乏透明度与行政、司法腐败交织在一起,将会引发大量的纠纷,极大地损害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笔者认为,要解决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的透明度的问题,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清理整顿政策法规。《立法法》已于2000年7 月1 日实施,要严格按其规定制订法律法规,对以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不合时宜、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予以废止,对仍有用的予以重新公布。
2.加快行政、司法机关的体制改革步伐,增加执法和司法透明度。改革政府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废止各地各部门的内部规定,制定全国通行的行政组织法或行政程序法。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执行制度和司法机关的内部运行制度。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当务之急是制定信息公开法,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司法机关及有关组织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规定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都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加透明度 。
4.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建立咨询机构。可以建立诸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民间性质的组织来提供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保证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特定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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