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邓晓雄(25)
但是,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应不断推进。《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4)款规定:“旨在为提高本协议项下所有成员方所承担的特定义务的整体水平,通过每一回合的双边或多边谈判,应使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有所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不可逆转的趋势。《服务贸易总协定》达成后,1997年又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标志着服务贸易继续向前迈进107。
总之,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都有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都有一个逐步放宽但并不是完全取消管制的过程。
二、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为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不迟于五年内,所有成员方应就旨在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达到较高水平问题进行连续的多轮谈判,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些谈判应引向为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在有效进入市场方面的不利影响。上述程序应在互利的基础上,本着为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并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协定生效后的谈判,即为“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该项谈判的目的是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达到较高水平,减少或取消对服务贸易各项措施有效进入市场的不利影响。谈判本着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各个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通过对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就可以平等地参与制定规则,在互利、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达上成协议。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2)款规定,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于各个发展中国家,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当发展中国家有可能向外国服务提供者给予市场准入时,把重点放在这种准入条件方面,以达到第4条所述的目标上。而第4条的目标是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那么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新的市场准入,可以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附加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以达到让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目标。另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9条第(4)款的规定,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目的在于使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向前推进。
《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后,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确实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前所述,1997年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并于1999年1月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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