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邓晓雄(26)
三、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的规定(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制定一项承担其特定义务的计划表。计划表中应详细说明:(a)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和情况;(b)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c)承担有关的附加义务;(d)有关实施这类义务的适当时间框架;(e)承担上述义务的生效日期。同条规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市场准入、第17条国民待遇不符的措施,应在第16条有关的栏目(b)类中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这项说明也可作为第17条有关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任何一项应承担的义务,自其开始之日起的三年以后,一成员方得在任何时候修改或撤销计划表中所承担的任何义务,但在准备实施、修改或撤销时,应在三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受到影响时,受影响方得请求提出修改成员方进行磋商,旨在达成一项必要的补偿调整的协议。在这类磋商和协议中,所有有关的成员方应努力使承担的义务维持在互利的水平上,使服务贸易的优惠不低于在上述谈判前的承担义务计划表中的规定。上述补偿调整应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进行。这意味着新达成的协议适用于所有的缔约方。如果在规定的谈判期结束前,修改方与受影响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受影响方可将此提交仲裁,任何其他受影响方都必须参加仲裁。如果没有受影响方提出仲裁或没有受影响方提出补偿要求,那么修改方得自由实施其拟议中的修改或撤销。如果修改方未按仲裁裁决进行补偿调整,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担的义务。如果修改方不按裁决而实施拟议中的修改或撤销,则参加仲裁的任何受影响方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以使其实质上得到的利益与裁决相一致,这种修改和撤销的实施只能限于对修改方,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108。
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
由于服务是无形的,国际服务贸易几乎不存在关税壁垒的问题。阻碍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因素除交通运输等自然条件外,各国政府采取的服务贸易保护措施起着主要作用。根据世界银行的分类,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市场进入限制,即政府对外国服务的进入设置的障碍;另一类是经营限制,即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境内从事服务活动的障碍109。具体表现为:
(一)政府采购形成的障碍
政府采购是货物贸易的保护主义的措施,也是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措施。WTO已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也强调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但《政府采购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中属复边协议,只对自愿加入的国家有约束力。《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政府采购不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同时又建议各国进行协商,但迄今尚未达成新的协议。发展中国家在达成新的协议前,是可以通过善用政府采购扶持本国的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在达成新的协议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在新协议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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