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邓晓雄(27)
(二)政府优惠形成的障碍
政府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措施在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都是很普遍的贸易保护措施。
(三)限制外国投资形成的障碍
贸易与投资密切相关。服务贸易的客体是无形的,不可贮藏和运输的,其生产和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服务交易时,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要见面,这除了人员的国际流动外,只能通过跨国的直接投资才能实现,一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110。因此各国关于外国投资的限制必然成为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障碍。
(四)知识产权保护欠周形成的障碍
服务贸易大量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没有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就会损害他国服务贸易提供者的利益。
(五)限制人员的国际流动形成的障碍
服务贸易大多要求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同时见面,除国际直接投资外,还可以通过人员的国际流动来实现。倘人员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存在阻碍,服务贸易必难得到迅速发展。
(六)职业资格的相互承认过程中形成的障碍
有许多服务,如医疗、法律、教育等服务只有具有一定职业资格的人才可以提供。如果职业资格未能得到承认,这些方面的服务贸易就无法展开111。
五、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思考
我国服务贸易和相关立法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这一大环境下,存在的问题也是勿庸讳言的,并突出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不完善,缺少能够规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或法规。在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工程承包与劳务、展览、卫生等领域缺乏涵盖本领域的普通法律,只有一些效力层次低且较为分散的条例、办法、规则、制度或通知112。有些地方或部门或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或急于引进外资,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引进外商投资的服务产业,有的仍至突破我国承诺的条件和范围,给我国国内的服务业造成冲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有的至今尚未出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统一性、协调性也不够,过于抽象、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113。为此,要加紧对现行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工作,修改《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加紧制定《政府采购法》以及关于保障措施、市场准入、出口管制以及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步履蹒跚,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国际环境均极不相称。我国要想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在国际大循环中获取更大的利益,必然要付出一定的对价。我国货物贸易方面经过多次的降低关税,与国际接轨的距离已不是很大。我国的服务贸易从总体上来讲,开放度仍然很低,尤其是在金融、保险、电信和其他专业服务领域,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也一直是其他国家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所在。在这些领域,只有加大开放的力度,才能争取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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