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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邓晓雄(3)
我国在1986年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要求后,一直以积极的姿态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并且签署了“最后文件”。中国与其他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一样,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起草者和创始方。我国同其他各缔约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减让问题,并于1994年9月13日提出了正式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减让表。现在,中国已与美国、欧盟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协议,这意味着中国即将跨进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的服务业及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将大大加强,在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必将给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本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所面临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WTO的基本原则
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有具有最高效力、体现其价值取向、对具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并构成该法律体系基础的基本原则。WTO法律体系也不例外。WTO的基本原则散见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系列协定。因此,世贸组织各协定共同构成了WTO基本原则的渊源。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公平解决争端原则等。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各项:
(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的另一方4,这就是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体制下,该原则具有无条件性、无歧视性、多边性、自动性的特点,缔约国的一方取得缔约国的另一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其他缔约国也自动取得这些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当然,在WTO法律体系中,最惠国待遇也有一些例外规定。最惠国待遇使得除本国之外的任何缔约方在本国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方面的同样待遇5。国民待遇是WTO另一重要基本原则。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除给惠国之外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享有平等待遇,那么国民待遇则使得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享受与该进口国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具有平等性和互惠性,即各成员方一般相互给予对等的国民待遇。但在WTO体制下,国民待遇也有许多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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