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邓晓雄(6)
根椐《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第1条第(1)款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适用交叉报复,即可以实施部门间的补偿或跨部门报复,这就使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受到干扰。
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法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特别301条款”的规定,对于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或拒绝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和公正地进入市场,对美国产品造成很大负作用的国家均被列为“优先考虑”的国家,与这些国家谈判,一旦谈判破裂,就可对该国实施报复17。由于国际服务贸易中较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美国政府动辄利用“特别301条款”实施跨部门的交叉报复,以获取贸易领域的最大利益。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根椐《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
该附件是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规定,即一个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时可免除第2条第(1) 款规定的义务条件。由于最惠国待遇第2条第(1) 款规定了有寻求豁免的无限可能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适用范围必将受到破坏。对可能任意提出豁免的限制只涉及现行措施。第(2) 款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适用的任何新豁免事项将在该协定第9条第(3)款中做出规定。该第9条第(3)款是关于豁免权利的授予和审查的规定,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部长会议可决定豁免一个成员承担本协定或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义务,但此决定应由四分之三成员批准……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应该每年对豁免权利进行审查”。根椐上述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在1993年12月15日以前不能确定它们需要豁免的事项,它们就要满足《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的严格条件。几乎所有成员方都开列了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美国明确通知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海运、民航运输、基础电信和金融服务,美国希望通过双边互惠安排给予其他成员方市场准入,防止“免费搭车”18。许多国家在对外国银行发放进入市场许可证的规定时仍实行互惠办法。互惠条件使一些国家在其本国的银行未获得与另一国的银行同样广泛机会的情况下,禁止对方银行进入其市场。这种条件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相互矛盾的,但却被明确认为是一个国家提出愿意遵守的管理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继续谈判金融服务的目标将是取消所有成员国管理制度中对外国银行的互惠办法19 。该附件第6段规定:“原则上这类豁免不应超过10年。并且无论如何应在以后进行的各轮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商定”。可见10年并非固定的时期,而是可以延长的。
总共3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