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服务的若干法律问题/王春晖(7)
自1998年国家信息产业部成立,中国电信宣告解体,成立了若干个独立的电信经营公司。从此中国电信业破除了垄断,引入了竞争。在竞争机制下,虽然各电信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各电信经营者的利润导向势必选择经济发达的地区和赢利的电信服务项目开展其营销业务,这种选择性竞争必然加剧地区间电信服务发展的不均衡,使贫富地区信息享有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笔者建议,在《电信法》的制定中,对电信经营者基本业务的普及率应有一个法定的要求,使普遍服务成为一种社会福利。现阶段应考虑设立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和成本补偿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对提供普遍服务的电信经营者因承担普遍服务义务而承受的损失,国家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结束语
电信服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非常广泛的,以上只是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充分的解决,我国的电信事业就不会健康地发展。针对电信服务业的一些法律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在总结我国电信业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电信立法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中国电信法。
作者简介:
王春晖,男,工商管理硕士、法学博士、执业律师,清华大学国内访问学者、国际律师协会商法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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