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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王春晖(10)
(注:译文中的 “notice of any claim”前应加 “written”,因为,解决索赔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往往是先发电报提出索赔要求,再发信件,详细申述;最后一句译文 “to have no claim”表达也欠妥,“认为买方无索赔要求”,意思是:“买方在有效期内没有提出索赔要求,可以认为买方放弃这种要求”,应改译为 “to have waived any claim” ,句中的“放弃”一词选用“waive”更好些,因为 “waive”这个词主要表示 “one shall not insist on a right or claim”
以上这个条款的规定应该是没问题的,但请注意:有些货物的潜在毛病在索赔的有效期内,是不容易发现的,所以,最好再补充规定:“有关潜在瑕疵,无论买方所提出的索赔时间早晚,卖方均不得拒绝”,英译为“seller shall, nevertheless be responsible for latent defects of the merchandise regardless of any delay of Buyer to give such written notice of claim”.

四、结束语
根据以上讨论不难看出,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涉及许多有关中外法律、国际经贸、专业英文等方面的内容。且包括许多技术性问题,固要求涉外经济律师在起草和翻译经贸法律文件时,力争作到严于律己,具有一丝不苟的认真负责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深入理解经贸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规范性,严格按经贸法律文件起草与翻译的原则行事。在定稿前,应对文件作最后的审校,对文件中的每个词句、数字、金额、日期、每项权利、义务做严格、细致的审校,务求作到天衣无缝,才能最后定稿。

《中国律师》199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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