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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王春晖(7)

D.包装条款的审校
在审校包装条款时,应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运输方式以及各国的习惯进行全面地审查,尤其对包装的具体规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不宜笼统含混地使用诸如:seaworthy packing, customary packing, usual packing 等词语,应根据不同商品的性能,规定不同的包装条件,如:“seaworthy packing”(海运包装)一般要求牢固,具有防止挤压的功能,所以应具体规定为:“To be packed in seaworthy wooden case with tin lining and iron hoops”(以坚固、适于海运的木箱包装,内衬锡板,外加铁箍),此外,审校包装条款时,还应注意Mark(包装标志)的规定是否确切,特别是Indicative Mark(指示标志)和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一定要易于识别,如果这两项标示写的不具体,很可能在装卸、搬运或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指示标志”一般是提醒装卸、搬运、储存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所以一般要求用不腿色的漆(fadeless paint)在外包装上用大写字母书写:“KEEP AWAY FROM MOISTURE”(防潮);“THIS SIDE UP”(此面向上);“HANDLE WITH CARE”(小心轻放)等。“运输标志”的规定,要求更严格,因为运输标志是一种使货物和单据一致以及彼此联系的重要手段,这种标志,在国际上习惯称之为:“唛头”,根据联合国提出的国际货物标准唛头,其内容构成如下:(Take the seaworthy for example),ABC——收货人名称代码00412——合同号,ROTTERDAM——目的港,N0.1—100——包装编号。

E. 交货条款的审校
交货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也是重要条款之一,在审校时,应对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期、交货方法以及不能交货的责任和处理方法作全面的审查。如在合同中,不应笼统规定 “Prompt Shipment” (既其装运),在交货条款中,特别是对装卸港的规定,一定要具体明确,像“Port of discharge” 和“port of destination” 这两个短语 ,尽管前者是“卸货港”;后者是“目的港”,但两者有时是相同的,有时也有区别,因为实践中“port of destination 可能在 “port of discharge” 之后。例如,我们向阿富汗出口货物,一般把货运到巴基斯坦港市Karachi ,然后再陆运到阿富汗首都Kabul, 因为阿富汗是一个内陆国家,不能作为海运目的港,可写为“To Kabul Via Karachi ”,但这种写法只能作为运输标记的一部分写在“装船唛头”,而不能作为独立的目的港名出现,在“目的港”的一项内,只能写卸货港口名“Karachi” (port of dis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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