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王春晖(10)
第二,关于国民待遇的标准,是在具体适用在所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对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实质上这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原则;而在我国的一些外资立法中也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给予的待遇超过对国内投资者的待遇。这种对内歧视的非国民待遇的做法是极不正常的,必须依法彻底改变。
第三,关于国民待遇,应结合市场准入谈判的结果逐步实行。中国电信业就其技术发展、管理水平和年龄上讲均属于幼稚服务业,如果中国电信业在加入WTO后立即实行完全普遍的国民待遇,必然对中国电信业产生过大的冲击,对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事实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技术服务业,都是通过严格的国家管制和贸易障碍发展起来的,初始也并未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应该注意,开放电信市场,促进竞争,将使电信资费降低,使亿万用户受益,然而过度开放市场,也会使国内电信运营业受冲击,国家的税收减少,危及国家安全,这是一对矛盾。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根据本国情况逐步放电信市场的。例如,韩国在签订《基础电信协议》时承诺分三个阶段使电信法人的外国持股不断增加;到1998年12月31日,电信经营执照只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持有其中15%之内股份的法人。到2000年12月31日,经营电信(包括广播电台)营业执照可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持有其不超过33%的股票的法人。到2001年1月,只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持有其不超过49%的股票的法人。同时规定,韩国电信最大的股东必须是韩国政府或本国公民。因此,中国电信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必须以市场准入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讲只要中国的电信不给予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就不能适用。当然国民待遇也并非是市场准入的必然结果,中国对电信业允许市场准入,并不是必然给予国民待遇,我们还可以利用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表(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中所规定的限制和条件,有限制的给予国外电信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这里必须指出:电信服务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必须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绝不能将国民待遇原则简单地理解为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利益互惠应建立在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需要基础之上。
总之,中国在加入WTO后,对中国电信业既存在机遇,也存在挑战,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随着电信业的对外开放,中国电信业可以引进国外电信运营先进技术、经营和管理经验,促进网络进一步现代化,增强电信企业的危机感和优患意识。目前 ,中国电暹管理层应对WTO和GATS的规则进行具体分析、仔细研究。特别是应认真研究中国电信业在遵守GATS的各项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对电信业的最佳监管目标,这是在中国电信业开放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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