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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电信业开放的若干问题/王春晖(7)
第三, 关于电信资费问题,是接受电信服务的消费者都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国电信资费一直实行的是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并兼顾市场、普遍服务和促进技术进步等因素。但基本是信业务的资费标准仍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然而,电信行业的平均成本究竟是什么,又有谁去仔细研究过。无论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还是中国联通,都在制定自己的放号方案和规划,但是对于电信服务的使用者而言,电话不能不装,手机不能不卖,但是如果价格便宜,我就多打电话,很贵,就少打电话。因此,中国电信服务的第二次消费(话务量)一直没有上升的趋势。我们再回头研究一下行业的平均成本,比如我们很仔细地投资,花钱很小心,并且有很强的监督,这个平均成本就可能很低。但是如果在垄断情况下,没有竞争机制,它的价格线不但没有往下降的机制,反而还有往上走的趋势。我认为,中国加入WTO后,电信资费用问题应逐步由电信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自己确定,国家应取消政府定价,可以规定是一个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确定也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电信服务使用者和提供者的意见。但是资费的确定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 关于电信设备进网问题,我国一直实行许可证制度。电信设备获得型号认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2、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不得进网使用。终端设备的进网许可问题,在加入WTO后仍应继续使用,但应进一步规范。国家信息产业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应不定期的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认设备进行质量抽查,确保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
关于终端设备进网问题,国外的一些电信法也都实行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制。
第四, 关于电信服务许可证问题,是国家对从事电信服务业务的管制。目前,国家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基础电信业务主要包括:1、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2、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3、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4、互联网及主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5、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6、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7、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8、无线寻呼业务;9、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其中第8、9两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以上业务都是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主要包括:1、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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